根据《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侯政文〔2013〕191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侯政文〔2013〕190号)的规定,经荆溪镇、南通镇初审公示,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县民政局核查,张素勤、林依媄2户廉租房在保家庭年收入超过廉租房保障不超过4万元的规定,但未超过公租房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1.5万元的规定。经本人申请县级联席会议对审查程序进行审议、认定,同意将该张素勤(身份证号:35012119******4580)、林依媄(身份证号:35012119******2729)2户家庭由廉租房保障变更为公租房保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至2019年5月10日止)。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公示对象所在地荆溪镇、南通镇或我局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保障资格。
举报电话:
1、荆溪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197721
2、南通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62082832
3、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591-22065519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