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侯政文〔2013〕191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侯政文〔2013〕190号)的规定,对甘蔗街道、大湖乡廉租房在保家庭进行了复核。经甘蔗街道、大湖乡初审公示,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县民政局核查,在保家庭程秀尖(身份证号:35012119******0229)家庭财产超过廉租房保障不得超过10万(含)规定,但未超过公租房家庭财产69万元的规定。在保家庭潘邦德(身份证号:35012119******6512)年收入超过廉租房保障年收入4万(含)元规定,但未超过公租房家庭年收入11.5万元的规定。经县级联席会议对审查程序进行审议、认定,同意将该程秀尖、潘邦德2户家庭由廉租房保障变更为公租房保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至2019年9月20日止)。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公示对象所在地甘蔗街道或我局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保障资格。
举报电话:
1、甘蔗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062825
2、大湖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13103
3、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591-22065519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