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侯政文〔2013〕191号)和《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侯政文〔2013〕190号)的规定,经祥谦镇初审、公示,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县民政局核查,廉租房在保户林银俤家庭年收入不符合廉租房保障的规定(家庭年收入不超过4万元),但符合公租房保障的规定(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1.5万元)。经其本人申请,并经保障性住房县级联席会议审议、认定,同意林银俤 (身份证号:3501211963****0532)家庭由廉租房保障变更为公租房保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至2021年1月2日止)。对公示对象的保障资格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公示对象所在地祥谦镇或我局举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保障资格。
举报电话:
1、祥谦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250477
2、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591-22065519
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