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2-07-2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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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闽侯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规定就我县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受理地点

1、受理时间。

2022812022930日工作时间

2、受理地点。

申请人工作生活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二、受理对象。

公租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家庭确一名年满18周岁,在我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保障家庭根据收入等不同情况,分为A、B、C三个不同的保障标准。

三、申请条件

(一) A型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至申请之日时落户时间已满3年;

2.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工作、生活;

3.单人家庭年收入(可支配收入,下同)低于3.05万元、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3万元;

4.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无产权的自建住房以实际面积为准。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可视同为无房户,但应作出拆迁安置或有能力改建时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下同);

5.申请家庭无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及自营性拖拉机)、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权属变更时间在1年以内的车辆均应计入,因机动车在此之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不计入。

(二) B、C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下列户籍和住房等情形之一的:

(1)申请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至申请之日时落户时间已满3年,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申请人具有本县居民户籍且至申请之日时落户时间已满3年,属于本县辖区内跨乡镇(街道)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农业人口,累计在本县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且至申请之日时已在本县连续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拥有的唯一自有住房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无其它自有住房;

(3)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居民户籍但在本县稳定就业,累计在本县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且至申请之日时已在本县连续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在本县连续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在申请时属于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全日制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

2.申请人在本县辖区内工作、生活。

3.家庭收入满足以下情形的:

(1)单人家庭年收入低于7.63万元,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5.08万元的,可申请B型住房保障;

(2)单人家庭年收入低于10.17万元,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63万元的,可申请C型住房保障。

四、申请审核及配租流程

申请审核及配租流程详见流程图(详附件1)。

五、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按申请表明确的内容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见附件2,请详询申请地乡镇、街道的社会事务办公室)

六、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申请家庭可以在初次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选取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口情况认定保障标准,分为:一人型(单人家庭)、二人型(两人家庭)及多人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分别按45、55、65平方米核定保障配租面积。

选择实物配租的,配租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配租面积部分按市场化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现有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情况由县房管所定期测算提出,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详见县政府网站相关公告)。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自登记之日的次月起算,轮候期满12个月的,于第13个月起可先予以发放租赁补贴,直至运营管理单位通知办理公共租赁住房交房手续当月停止发放。

选择租赁补贴的,所租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核定保障配租面积的,实际租赁面积计发租赁补贴。保障家庭应承租合法的社会化租赁住房,并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协议签订前,运营管理单位应现场核查保障家庭租住房屋的真实情况,并根据实际租住面积计算租赁补贴金额,自签订协议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申请受理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目前给予租赁补贴保障。目前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乡镇(街道祥谦镇、甘蔗街道白沙镇(因公租房房源建设原因,申请及配租时实际拥有的房源为准)

(一) 实物配租保障。

1.A型保障对象。在保障配租面积内实行减免8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其中属于县民政局认定的差额低保家庭的,在保障配租面积内减免9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属于县民政局认定的全额低保家庭或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的,在保障配租面积内免收租金。

2.B型保障对象。保障配租面积实行减免5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

3.C型保障对象。保障配租面积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

(二) 租赁补贴保障。

1.A型保障对象。不实施租赁补贴。

2.B型保障对象。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50%

3.C型保障对象。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30%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 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权属变更登记、交易行为的(含买卖、赠与、析产、委托拍卖等,不含房屋征收及申请家庭成员内部之间的房产变更)。房产权属变更或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时间为准,但因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转让唯一的自有房产且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超过出售收入的,可视为无房户提出申请;

(二) 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县的;

(三) 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或已享受公房征收产权补偿安置的;

(四) 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 申请家庭在我县有违法建设等行为的;

(六) 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客车(含皮卡车)或自有车辆购车款达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含)以上(车辆价值以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车辆的价值认定)或购置车型排量达1.6L(不含)以上的。权属变更时间在1年以内的车辆均应计入,因机动车在此之前被盗而无法注销的可不计入。

八、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就业、住房、收入、财产、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动以至影响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或保障标准的,应在变动后的30日内向县住建局提交书面材料进行重新审核。经查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保障实施期间内由于户籍、就业、住房、收入、财产、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动以至影响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保障标准的保障家庭,应在变动后的60日内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变更保障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拒绝向有关部门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及财产变动情况的。

九、其它

本方案及未尽事宜,按照我县公租房有关规定执行。

十、咨询电话

1.青口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766056

2.祥谦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250477

3.尚干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276600

4.南通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62082832

5.上街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887422

6.竹岐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91618

7.鸿尾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71130

8.荆溪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197680

9.甘蔗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062805

10.白沙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62099611

11.洋里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20650

12.大湖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13103

13.廷坪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32736

14.小箬乡社会事务办公室   电话:0591-22926172

15.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0591-22065519

16.闽侯县民政局 电话:0591-22069857

17.闽侯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电话:0591-22982461

 

特此公告

闽侯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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