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_涉及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_涉及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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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其他用途的,须经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第一款 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拟建架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
办理条件 |
1.《福建省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闽建科[2012]40号) 第3.1.2条 电力、自来水、燃气、通信等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集中向福州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报送次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第3.3.3条 (1)项目列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计划。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条件 (1)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有安全评估报告; (5)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6)有管线架设设计图纸; (7)有桥梁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
特殊环节 |
无 |
申请材料 |
1.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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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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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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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证照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免于提交 要求:复印件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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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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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名。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该材料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因变更、换证确需回收原件,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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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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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份图纸规格不限定,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名)。 要求:原件份数:原件份数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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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投资建设类一窗受理人员 |
当场 |
申请与受理 |
受理 |
投资建设类一窗受理人员 |
当场 |
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陈敏、林余潮、程旭光、郭凤、林印红、洪小明、黄丽、余芳、杨勇、张德晓 |
2工作日 |
审查与决定 |
决定 |
金宁光、赵申 |
1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说明 |
3个工作日 |
受理单位 |
闽侯县住建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闽建城【2015】15号)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1995】费字33号)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联系电话 |
0591-22060061 |
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县行政中心:0591-22060025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备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建设投资综合窗口43-45号 |
乘车路线 |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线路:602、517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
投诉电话 |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县行政中心:0591-22060025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备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建设投资综合窗口43-45号 |
乘车路线 |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线路:602、517 |
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