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事指南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1-02-2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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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须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办理条件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      
  备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企业公章,“该材料已列入2019年‘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因变更、换证确需回收原件,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      
  备注: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企业公章。身份证“该材料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备注:原件,必须数据齐全、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2份      
4.规划总平面图      
  备注: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文件无需提交材料  要求: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5.施工平面图      
  备注:原件,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加盖企业公章。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一窗受理人员 当场
审查与决定 现场勘察, 市政、园林部门 2工作日
审查与决定 决定 金宁光、赵申 2工作日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受理单位 闽侯县住建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8]153号)。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3.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
联系电话 59122060061
投诉电话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县行政中心:059122060025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备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建设投资综合窗口43-45号
乘车路线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线路:602、517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承诺时限说明 3个工作日
受理单位 闽侯县住建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闽建城【2015】15号)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福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1995】费字33号)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联系电话 0591-22060061
投诉电话 市、县效能办:0591-12345 县行政中心:0591-22060025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 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备注: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滨江西大道55号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建设投资综合窗口43-45号
乘车路线 公交车站:市民广场;公交线路:602、517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