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事务进校园准入标准
(一)可进校园的社会事务
以下社会事务,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入校园:
1.法律法规或者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项目;
2.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部署安排的活动;
3.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白名单规定可以开展的社会事务;
4.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禁毒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可进入学校,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2次;
5.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包含涉及中小学校事项且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可进入校园,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次;
(二)学校可自主开展的活动
学校结合自身教育教学需求,自主邀请有关部门到学校开展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不纳入白名单管理范围。
(三)禁止进校园的社会事项
存在以下情形的社会事务,禁止进入校园:
1.强制给中小学校、教师摊派下达指令性任务、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
2.强制安排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参与各类征文、论文评比、案例评选、宣传稿件报送、演讲比赛、座谈研讨、征求意见、学习交流等活动;
3.硬性要求中小学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或通过网络投票、点赞、答题、知识竞赛、推广宣传等方式开展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4.安排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或者借用学校场地举办招商、庆典等活动;
5.以营利为目的或存在商业夹带的商业活动、商业广告或借机收费的活动;
6.其他不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加重教师负担的活动。
二、进校园社会事务申报流程
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要加强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的统筹协调,严控社会事务进校园总量,明确活动开展依据、活动内容、开展形式、实施范围、时间和场地、验收方式,具体审批报备程序为:事项开展部门提出申请——县教育局对口业务科室——县教育局办公室——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办公室审核——报上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相关事项开展部门于每年12月向县教育局申报次年的进校园事务,县教育局汇总申报材料后进行集中认定,同时按照有关程序公布认定的次年进校园活动“白名单”。每学期严格按照公布的白名单开展活动。
三、进校园社会事务申报内容
事项开展部门提交审核的社会事务进校园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主题和意义。进校园活动必须符合教育规律,申报时阐明活动的主题和意义,坚守进校园活动的本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减少教师不必要负担。
2.开展对象和范围。活动在进校园前要根据学生的生理、心理、年龄特点和教师工作量明确开展对象。要明确参与活动师生范围,活动必须符合学生的年龄阶段、知识层次、接受能力,不得影响教师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3.组织形式。活动主办方需具备合法资质,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行类似项目的经验,必须明确活动主办承办职责边界,活动环节内容要精心设计,尽可能融入学校的日常教育活动中。
4.开展时间。进校园活动要统筹安排提前规划,控制进校园活动的持续时间。
5.条件保障。依据活动类型制定活动应急预案,进行全面隐患排查,对参与对象可能造成的伤害和社会舆论风险要有清醒认识。明确活动责任追究机制。
四、其他要求
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实行白名单管理,未列入白名单的事项一律不得进校园。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进校园活动事项的需提前1个月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校园开展活动,且不得突破当年计划总量。通过监测、举报、检查、通报、约谈、曝光等方式,常态化做好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规范管理。教育局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引导社会共同监督社会事务进校园增加学校和教师负担问题,将社会事务进校园事项列入学校责任督学日常监督的任务,学校责任督学每年至少到校排查1次社会事务进校园情况。学校可根据自身的师资力量及工作量、教育设施、生源状况、学校特色和学生兴趣等现状,在遵循师生、家长意愿,控制总体数量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素质教育开展的社会事务进校园,县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各部门要充分尊重学校的自主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国家课程要求,有权拒绝未经审核认定、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进校园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