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年6月13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6-1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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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生产线扩建项目

位于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山兜里12号

福建省榕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金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位于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山兜里12号,占地面积45192.62m2,本次扩建依托现有车间,扩建一条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生产线,年处理3500吨沥青铣刨料。总投资22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

 

1、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2、项目沥青料输送产生的颗粒物、烘干产生的沥青烟、苯并[a]芘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本项目:SO2≤0.0025t/a、NOX≤0.01575t/a,已购买的总量指标:SO2≤2.052t/a、NOX≤3.96t/a,本项目扩建后全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在已批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要求限内,因此,无需另行购买总量。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