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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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福州凯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5350121MAD262MW2Y001Q |
2024年08月07日 |
2 |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91350000611007201R001Q |
2024年08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