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350100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全兴汽车配件(福州)有限公司四期厂房建设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祥宏南路543号 |
全兴汽车配件(福州)有限公司 |
福建明达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位于闽侯县青口镇祥宏南路543号,本次扩建用地面积780m2,年产遮阳板260万台,总投资21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 |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放量≤1725t/a。 2、项目注塑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印刷废气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严格落实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的防范措施,确保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达到限值要求。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区西侧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4类排放限值,其余方位执行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961t/a。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