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2024年9月6日)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9-0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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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批复。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6日-2024年9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91-22060121

  传    真:0591-22060121

  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编:350100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闽侯县倍特家居有限公司工艺品生产建设项目

福州市闽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东岭路5号

闽侯县倍特家居有限公司

福建绿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位于福州市闽侯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东岭路5号,租赁福建斯坦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生产车间一、研发楼,租赁面积16500m2。年产铁制工艺品2.4万套、木制工艺品3000套,总投资15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

1、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和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标准 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总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生活污水排放量≤337t/a。生产废水排放量≤678t/a。

2、项目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采取密闭、负压等措施,提高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表4标准限值, 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NMHC浓度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排放限值。陶化烘干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项目建成后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COD≤0.0339t/a、NH3-N≤0.0034t/a、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1.8396t/a。SO2和NOX排放总量未超过原购买总量指标,无需另行购买,今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按照执行。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依法获得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