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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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3501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福州小丝车灯有限公司头灯厂房新增产能项目 |
榕侯环评〔2024〕60号 |
2024/9/23 |
2 |
福州鑫利源塑胶有限公司 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 |
榕侯环评〔2024〕61号 |
2024/9/26 |
3 |
闽侯明新鑫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榕侯环评〔2024〕62号 |
2024/9/30 |
二、作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福建广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121MA32RA4Y2F001X |
2024/9/30 |
2 |
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 |
91350121724240245E001Q |
2024/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