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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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350100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 影响 评价 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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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汽车产线一期二阶段增补项目 |
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66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 |
东南(福建)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 |
位于闽侯县青口镇东南大道66号(青口工业投资区范围内),建筑面积67783.28m2,扩建冲压车间(含冲压件库)、交检车间;新建焊装车间二期、总装车间二期、4处连廊(涂总连廊1、2及焊总连廊、冲焊连廊)、门卫室。总投资130916万元,环保投资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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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应严格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纳入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施工产生少量施工废水,污染物浓度低,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运营期废水排放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氨氮排放参照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中B等级水质控制限值)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冲厕、绿化回用水执行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中相应要求;循环水补水执行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中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要求。 施工期做好对应措施以减轻扬尘污染和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污染。运营期打磨粉尘、焊接烟尘、试车尾气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试车尾气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1中“汽车整车制造”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DB35/1783-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和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还应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1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排放限值。 3、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噪声排放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排放限值。 4、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危险废物贮存和转运应严格按照GB1859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氮氧化物≤17.653t/a,挥发性有机物≤41.298t/a。你司应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氮氧化物的排放指标。项目挥发性有机物不超过企业现有总量指标,无需进行交易或区域削减替代。如项目投产时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已完成提标改造,则项目实施后全厂废水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化学需氧量≤12.499t/a,氨氨≤1.250t/a;如项目在青口汽车工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前投产,则全厂废水允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化学需氧量≤14.998t/a,氨氨≤3.750t/a。 6、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落实事故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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