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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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闽侯县旺新工艺品有限公司塑料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榕侯环评〔2025〕4号 |
2025/1/21 |
2 |
闽侯县鑫永豪工艺品有限公司工艺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榕侯环评〔2025〕5号 |
2025/1/21 |
3 |
闽侯县教育局闽侯县一中校园扩建项目 |
榕侯环评〔2025〕6号 |
2025/1/21 |
4 |
福建省闽琨建材有限公司砂浆等建材生产加工项目 |
榕侯环评〔2025〕7号 |
2025/1/26 |
二、作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福建元晟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121MA2XWQBA81001Y |
2025/1/20 |
2 |
颖明(福州)标准件企业有限公司 |
91350121611332629Q001P |
2025/1/24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