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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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3501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福州燕子永基车厢制造有限公司汽车车厢生产加工及改装维修项目 |
榕侯环评〔2025〕10号 |
2025/2/17 |
2 |
福州中基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中基元电子元器件生产线项目 |
榕侯环评〔2025〕11号 |
2025/2/20 |
3 |
福州新北生化工业有限公司福建新北生物科技产业园鲎试剂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 |
榕侯环评〔2025〕12号 |
2025/2/21 |
二、作出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闽侯县自来水有限公司(闽侯县竹岐乡污水处理厂) |
91350121154668345R001U |
2025-02-17 |
2 |
闽侯县自来水有限公司(闽侯县鸿尾乡污水处理厂) |
91350121154668345R002U |
2025-02-18 |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