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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8-2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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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3〕11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达沃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72997109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厚屿村厚屿256号

  法定代表人:廖剑鸣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清水蓝天交叉监督帮扶组于2023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而是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放到外环境,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而是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入你公司厂界外西侧的水沟内,并最终流入厂区北侧的桐口溪支流);

  2.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平面图、污水排放走向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点位);

  3.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放到外环境);

  4.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间主管*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管私自设置排污管道,并将生产污水通过该管道排放到外环境);

  5.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1张(证明你公司通过私自设置的管道将污水排放到外环境及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6.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7.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8.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9.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管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7月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你公司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评审批及验收要求你公司生产污水应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

  11.2023年7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2.2023年7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3)X-032号]1份(证明我局监测人员对你公司2023年7月6日采集水样的监测结果);

  13.2023年7月1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3)X-032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已确认侯环测(2023)X-032号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

  14.2023年7月1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3)X-032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你公司);

  15.2023年7月1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剑鸣提供的你公司参保企业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16.2023年7月1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3年8月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12号)及2023年7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施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拾贰万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