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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09-08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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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3〕12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麟(福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8UT8YW7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2#楼19层05研发室(自贸试验区内)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7日23:40对你公司承建的旗下花园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排放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3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夜间在旗下花园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监测人员对现场进行噪声监测);

  2.2023年7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夜间在旗下花园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监测人员对现场进行噪声监测);

  3.2023年7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在旗下花园项目施工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监测站人员噪声监测情况);

  4.2023年7月17日,由你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7月17日,由你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浪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浪的身份信息);

  6.2023年7月1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7月17日,由你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8.2023年7月17日,由你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旗下花园工程施工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旗下花园项目劳务分包单位);

  9.2023年7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7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3)N-006号)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旗下花园项目7月17日夜间施工排放噪声超标);

  11.2023年7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7月17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旗下花园项目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已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对监测结果无异议);

  12.2023年7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节选)1份(证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2023年7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闽侯县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1份(证明项目建设地点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

  14.2023年7月20日,由你公司现场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产负债表》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15.2023年7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节选)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法定时间内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20号)、《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及修正裁量基准表、《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第8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叁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