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11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申达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阳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4371534F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陈店湖工业区官莊路33号6#厂房整座、8#厂房整座
2023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三楼喷漆区域中间两个喷漆工位有工人在喷漆作业,喷漆区域弥漫着漆雾,其配备的2台水帘喷漆台一台正常运转,另一台水帘喷漆台风机在运转,但水帘机内无水呈干涸状态,已失去水幕吸附功能,同时喷漆区域多扇窗户未密闭。喷漆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虽有开启运行,但检查发现活性炭装置内部安装的活性炭、过滤棉已吸附大量的漆渣。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水帘机内无水呈干涸状态,喷漆区域多扇窗户未密闭);
2.2023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水帘机内无水呈干涸状态,喷漆区域多扇窗户未密闭);
3.2023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车间主管**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水帘机有开启运行但无水幕,门窗未密闭);
4.2023年7月5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7月5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车间主管**的身份信息);
6.2023年7月5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办理情况以及证明你公司喷漆废气是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7.2023年7月5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阳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阳光的身份信息);
8.2023年7月5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你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已委托**负责办理你公司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相关事宜);
9.2023年7月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7月10日,由你公司车间主管**提供的你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11.2023年7月1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16号),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3年8月8日止,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9号)、2023年7月31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相应裁量等级进行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