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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3-11-02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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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环罚〔2023〕169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永强彩色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武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729201143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印刷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作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印刷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作业);

2.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陈武剧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印刷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作业);

3.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印刷工序正在作业,作业区域未密闭);

4.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经理陈武剧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经理陈武剧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武剧的身份信息);

6.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经理陈武剧提供的《福州永强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包装袋/膜印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福州永强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包装袋/膜印刷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及印刷工序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7.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经理陈武剧提供的2022年利润表复印件1份和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8.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9.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3年10月26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1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23号)、2023年10月1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