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3〕170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宗孺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57366223C
住所:福州闽侯青口投资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配套的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风机因电源跳闸,未在运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风机未在运行);
2.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总**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配套的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风机因电源跳闸,未在运行);
3.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的风机未在运行);
4.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徐忠豪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豪的身份信息);
6.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副总**的身份信息);
7.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福州宗孺工业有限公司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1份和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9.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副总**提供的《有机废气处理系统保养记录表》及《2023年涂装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有机废气处理系统维护保养情况);
10.2023年8月28日,由你公司副总**军提供的审批意见复印件2份、《福州宗孺工业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审批验收情况);
11.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2.2023年8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3.2023年9月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修复)。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8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3年10月26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1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24号)、2023年10月1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