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不罚〔2023〕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源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云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CDP9EX0E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前洋村祥宏南路1号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0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2023年10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3.2023年10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建成部分生产线,设备未通电无生产迹象);
4.2023年10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3年10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鲁云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云飞身份信息);
6.2023年10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身份信息);
7.2023年10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8.2023年10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喷涂设备安装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喷涂设备安装情况);
9.2023年10月26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节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10.2023年10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1.2023年10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虽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但鉴于厂房为租赁厂房,建设过程仅为设备的安装,且你公司在知道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批不得建设后也立即改正,停止建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2)”,你公司行为符合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1点“未批先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等措施的”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