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1-1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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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4〕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弥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43830662K

  住所:闽侯县廷坪乡下洋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旺源水电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

  2.2023年11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旺源水电站下泄口正在下泄,你公司经理**陪同检查);

  3.2023年11月30日,由你公司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4.2023年11月30日,由你公司经理**提供的李弥余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弥余的身份信息);

  5.2023年11月30日,由你公司经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理**的身份信息);

  6.2023年11月3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11月30日,由你公司经理**提供的《闽侯旺源水电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闽侯旺源水电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已通过专家评审);

  8.2023年11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闽侯县旺源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初步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闽侯旺源水电站项目审批情况);

  9.2023年11月3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3年12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闽侯旺源水电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未依法向社会公开);

  11.2023年12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12.2023年12月1日,由我局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闽侯旺源水电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已于12月1日进行公开);

  13.2023年12月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7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4年1月4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3〕25号)、2023年12月2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