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责改〔2023〕0000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融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8TAUYN9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北路2号自动压机厂房104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项目于2021年9月通过环评审批并陆续建成投产,至今尚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环评项目已投产,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2023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冷轧、退火工艺配套的生产设备于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陆续建成投产,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3.2023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
4.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当时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5.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一期、二期环评批复、环评章节节选及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7.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日常生产过程使用的燃气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生产期间已大量使用燃气);
8.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危废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一期项目于2022年7月生产至今已产生并转移大量废乳化液);
9.2023年12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提供的环保技术咨询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但至今尚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10.2023年12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限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一期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