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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2-0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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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4〕1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和洁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593476791W

  住所: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8号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及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排放的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浓度为380mg/m3,超过执行的氮氧化物≤200mg/m3排放限值标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水及正在运行的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

  2.2023年11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水及正在运行的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及你公司后勤主任**陪同检查监测);

  3.2023年11月9日,由你公司后勤主任**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4.2023年11月9日,由你公司后勤主任**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王俊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燊的身份信息);

  5.2023年11月9日,由你公司后勤主任**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后勤主任**的身份信息);

  6.2023年11月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3年11月9日,由你公司后勤主任**提供的《参保企业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及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8.2023年11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9.2023年11月15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后勤主任**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11月9日你公司后勤主任**陪同检查及见证监测站人员采样监测过程);

  10.2023年11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各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氮氧化物≤200mg/m3);

  11.2023年11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3)G-008号)1份(证明你公司11月9日监测的锅炉废气氮氧化物浓度为380mg/m3,超过排放标准);

  12.2023年11月17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州和洁洗涤有限公司(补充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二类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

  13.2023年11月1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4.2023年11月20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办公室主任**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已将11月9日锅炉废气监测结果告知你公司并向你公司送达《监测报告》(侯环测(2023)G-008号)复印件1份);

  15.2023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6.2023年11月20日,由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公室主任**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5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月7日,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研究,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不影响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判定,决定维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号)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壹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