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4〕4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博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315537910W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投资区(福州新易制模有限公司内)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7年10月份开始在福州新易制模有限公司内从事橡塑制品生产,至今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已投产,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2.2023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君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10月至今从事生产,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3.2023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
4.2023年12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当时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5.2023年12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3年12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君提供的职工社医保缴交明细1份(证明你公司职工人数);
7.2023年12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君提供的2022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年生产总值);
8.2023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9.2023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0. 2023年12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及2024年1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君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项目的环评类别应为52项“橡胶制品业”中“其他”,环评类别应为“报告表”);
11.2023年12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君提供的你公司2022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职工社保缴纳明细复印件各1份及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
12.2023年12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君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1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4年2月28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拾肆万柒仟陆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