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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3-25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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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限改〔2024〕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友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文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33911138K

  住所:闽侯县青口投资区

  我局于2024年1月23日夜间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夜间生产作业,噪声排放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查)附图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2.2024年1月24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在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见证下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3.2024年1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监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

  4.2024年1月23日,由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1月23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卢仁民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4年1月23日,由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华的身份信息);

  7.2024年1月23日,由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的身份信息);

  8.2024年1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即夜间≤55dB));

  9.2024年1月2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4年1月30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4)N-001号)1份(证明你公司1月23日夜间厂界噪声超标);

  11.2024年2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已将监测结果送达你公司);

  12.2024年2月2日,由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销售额);

  13.2024年2月2日,由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提供的参保企业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职工人数);

  14.2024年2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打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为中小微型企业);

  15.2024年2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和《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6.2024年2月5日,由你公司生产主管卢仁民提供的《福州友元汽配有限公司监测噪声超标整改报告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详情)。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完成以下整改:

  保证排放的工业噪声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