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限改〔2024〕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负责人:贝林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2Y6ACM8M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路312号江盛楼一层附属楼1—103室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公司承建的福州市江北城区山洪防治及生态补水工程西线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行挖掉项目原配套建设的三级沉淀池的二级、三级沉淀池,将基坑施工积水抽至初级沉淀池后,直接利用潜水泵将未充分沉淀的浑浊水抽排至项目旁的浦里浦河道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项目场区平面图、采样点位、采样过程);
2.2024年3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副经理胡爱民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自行挖掉项目原配套建设的三级沉淀池的二级、三级沉淀池,将基坑施工积水抽至初级沉淀池后,直接利用潜水泵将未充分沉淀的浑浊水抽排至项目旁的浦里浦河道中);
3.2024年3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4年3月12日由你公司项目副经理胡爱民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3月12日由你公司项目副经理胡爱民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胡爱民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4年3月12日由你公司项目副经理胡爱民提供的你公司负责人贝林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贝林峰的身份信息);
7.2024年3月12日由你公司项目副经理胡爱民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副经理胡爱民的身份信息);
8.2024年3月12日福州市江北城区山洪防治及生态补水工程西线工程施工项目合同复印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州市江北城区山洪防治及生态补水工程西线工程施工项目实际施工方为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9.2024年3月12日由你公司项目副经理胡爱民提供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
10.2024年3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节选1份(证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11.2024年3月1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2.2024年3月12日由你公司项目经理胡爱民提供的福州市江北城区山洪防治及生态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已通过原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13.2024年3月12日由你公司项目经理胡爱民提供的福州市江北城区山洪防治及生态补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施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14.2024年3月1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节选1份(证明该项目水排放去向浦里浦的水环境功能类别为三类);
15.2024年3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16.2024年3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17.2024年3月1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项目副经理胡爱民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福州市江北城区山洪防治及生态补水工程西线工程施工现场正在外排浑浊水);
18.2024年3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的侯环测(2024)X-005号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福州市江北城区山洪防治及生态补水工程西线工程2024年3月12日外排水监测结果);
19.2024年3月1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4)X-005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浙江省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0.2024年3月1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节选)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