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限改〔2023〕3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侯县宝溪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秋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70701X
地址:闽侯县大湖乡大湖街97号
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以自动化发电系统NHQ曲线换算生态下泄口流量后接入在线监控系统上传至福建省生态云水电站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系统平台,你公司未发电时无下泄流量数据上传。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8月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安装流量计,以自动化发电系统NHQ曲线换算生态下泄口流量);
2.2023年8月7日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下泄口状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终端设备状态以及平台数据显示的情况);
3.2023年8月1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煊梅所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安装流量计,以自动化发电系统NHQ曲线换算生态下泄口流量,未发电时无下泄流量数据上传在线系统);
4.2023年8月18日由闽侯县宝溪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林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及法人信息);
5.2023年8月18日由闽侯县宝溪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程煊梅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及现场管理员方兴水的身份信息);
6.2023年8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节选1份(证明根据《福建省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水电站经营者应保证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的真实上传并保存);
7.2023年8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禁止新建、扩建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项目。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依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于2023年9月1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保证监测监控设施与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规范运行,保证监测监控生态下泄流量数据、照片及视频的真实上传并保存,供现场及远程查询和导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