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限改〔2024〕9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锦丽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AC1P2E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福州信青源家具有限公司内)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条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一条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于2023年12月份开始建设,于2024年2月底建设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一条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一条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
2.2024年4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一条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一条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于2023年12月份开始建设,于2024年2月底建设完成;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2024年4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已建成一条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一条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
4.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祥林的身份信息);
6.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系租赁);
8.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购销合同、4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文员**提供的设备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投资额共51万元);
9.2024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0.2024年4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文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报告表”项目);
12.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