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限改〔2024〕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侯县旺新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CPLFTH04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记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2月建成工艺品生产线,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工艺品生产线);
2.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2月建成生产线,至今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厂房为租赁);
7.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8.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环评类别应为“报告表”);
9.2024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提供的二手真空镀膜机买卖协议及喷漆台设备转让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