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明新鑫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5-10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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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环罚〔2024〕77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明新鑫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立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21MA33MQPX5C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福州信青源家居有限公司内)3#厂房第4层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搬迁至现厂址,生产设备已建成,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生产设备);

  2.2024年3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11月份搬迁至现厂址,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4.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的身份信息);

  5.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立新的身份信息);

  6.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及受委托事项);

  7.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8.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闽侯明新鑫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人员名单一份(证明你公司职工人数);

  9.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2023年闽侯明新鑫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利润表一份(证明你公司年营业收入及年利润总额);

  10.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鲁家涂料(福建)有限公司对账单一份及2024年3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用溶剂型涂料10吨以下);

  11.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设备转让协议一份(证明你公司总投资额情况);

  12.2024年3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项目的环评类别应为“报告表”);

  13.2024年3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网页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4.2024年3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5.2024年3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5月8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0号)、2024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肆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