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4〕78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万德芙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084328707N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2#厂房第三层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8月建成生产设备,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已建成,现场喷漆工序未在作业);
2.2024年3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3.2024年3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4.2024年3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周彤的身份信息);
5.2024年3月2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6.2024年4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已建成,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7.2024年4月8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彤提供的固定资产设备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设备投资总额);
8.2024年4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报告表”项目);
9.2024年4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网页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0.2024年4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1.2024年4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4年5月8日止,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玖佰肆拾叁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