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白沙鑫永豪手工艺品厂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5-1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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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环罚〔2024〕79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白沙鑫永豪手工艺品厂:

经营者:林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D5867C8J

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2#厂房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24年2月建成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基本信息。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厂现场已建成生产设备并加工);

2.2024年3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3.2024年3月26日,由你厂经营者林举提供的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4.2024年3月26日,由你厂经营者林举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经营者林举的身份信息);

5.2024年3月26日,由你厂经营者林举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厂房租赁情况);

6.2024年3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当事人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登记管理”项目)

7.2024年3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网页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厂至2024年3月26日未在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基本信息);

8.2024年3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网页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厂属于小微企业);

9.2024年3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经营者林举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于2024年2月建成设备并投入使用,至本次询问调查时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基本信息);

10.2024年3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1.2024年3月2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4年5月9日止,你厂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肆佰壹拾柒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