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4〕8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旺新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CPLFTH04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2月建成工艺品生产线,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工艺品生产线);
2.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2月建成生产线,至今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厂房为租赁);
7.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8.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环评类别应为“报告表”);
9.2024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记提供的二手真空镀膜机买卖协议及喷漆台设备转让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10.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5月9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3号)及2024年4月2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捌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