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4〕80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锦丽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AC1P2E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福州信青源家具有限公司内)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一条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一条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于2023年12月份开始建设,于2024年2月底建设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一条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一条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
2.2024年4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一条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一条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于2023年12月份开始建设,于2024年2月底建设完成;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2024年4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已建成一条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一条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
4.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祥林的身份信息);
6.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7.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房系租赁);
8.2024年4月9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祥林提供的购销合同、4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文员**提供的设备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四色印刷机生产线、三色印刷机生产线及7台燃烧机投资额共51万元);
9.2024年4月15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10.2024年4月15日由你公司行政文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报告表”项目);
12.2023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3.2024年4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5月9日止,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要求陈述、申辩申请,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4号)、2024年4月29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第1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伍仟陆佰捌拾叁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