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4〕8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为民生态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刘用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QH1T8W
住所:闽侯县大湖乡东墘村后园里和尚岗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于2011年11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虽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但登记信息不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建有鸡舍5栋,鸡舍产生的养殖废水经过废水收集池进入菜地进行灌溉,灌溉尾水排入下游农田。你公司已办理排污登记,但排污登记表内登记的废水产生情况为“无”,与实际情况不符);
2.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用伟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确有产生养殖废水);
3.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4年4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用伟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4月16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用伟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养殖场法定代表人刘用伟的身份信息);
6.2024年4月16日由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份(证明该养殖场排污登记情况);
7.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8.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复印件1份(证明该养殖场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9.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该当事人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登记管理”项目);
10.2024年4月1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网页查询截图1张(证明该养殖场属于小微企业);
11.2024年4月1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节选)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5月14日止,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要求陈述、申辩申请,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5号)、2024年5月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