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环罚〔2024〕8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小城木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DF2Q5K19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2号厂房1层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主要生产设备已建成,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已建成);
2.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主要生产线已建成,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陈亮的身份信息);
6.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信息);
7.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2月1日起租赁位于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2号厂房1层的车间);
9.2024年4月10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陈亮于2023年12月从他人处接手该厂(含生产设备、原料、半成品等),转让费13.5万元);
10.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报告表”项目);
11.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网页查询截图1张(证明闽侯县小城木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2.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3.2024年4月1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5月14日止,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要求陈述、申辩申请,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6号)、2024年5月7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伍佰零肆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