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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6-1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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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决〔2024〕001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维客多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发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345JG90U

  住所: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11号闽侯县永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

  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2月建成生产线,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已建成);

  2.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总经理***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主要生产线已建成,至今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3.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4.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发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袁发金的身份信息);

  6.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龚松祥的身份信息);

  7.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2023年12月7日起租赁位于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11号闽侯县永升工艺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

  9.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真空覆膜机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真空覆膜机的采购价格为2.7万元);

  10.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精密推台锯等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精密推台锯等设备的采购价格为4.8万元);

  11.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三棵树SBS万能胶、三棵树氯丁胶、聚醋酸乙烯乳液(白乳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采用的三种胶的化学成分);

  12.2024年4月22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胶水使用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胶水年使用量);

  13.2024年4月23日由你公司副总经理***提供的重型电脑裁板锯及四主轴加工中心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重型电脑裁板锯及四主轴加工中心的采购价格为7.2万元);

  14.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属于应编制“报告表”项目);

  15.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网页查询截图1张(证明闽侯县小城木匠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6.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7.2024年4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6月10日止,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要求陈述、申辩申请,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7号)、2024年6月3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贰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