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不罚〔2024〕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祥鑫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16852383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东台村桐洋217号
法定代表人:黄铁明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清水蓝天专项检查组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将模具车间内平面磨床设备切削液槽底清理、沥干后的油泥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临时堆放在该公司厂区北侧开放棚内。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5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将模具车间内平面磨床设备切削液槽底清理、沥干后的油泥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临时堆放在你公司厂区北侧开
放棚内);
2.2024年5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将模具车间内平面磨床设备切削液槽底清理、沥干后的油泥纳入危险废物管理,临时堆放在你公司厂区北侧开放棚内);
3.2024年5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模具车间内平面磨床设备切削液槽底清理、沥干后的油泥临时堆放在你公司厂区北侧开放棚内,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2024年5月1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切削油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5.2024年5月15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6.2024年5月15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7.2024年5月15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铁明的身份信息);
8.2024年5月15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的身份信息);
9.2024年5月15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废料年度销售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表面处理废物与细铝灰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情况以及铜丝、废铜板、铜粉、钼丝、铝废料等废料的委托处置情况);
10.2024年5月15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将切削液油泥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
11.2024年5月22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FQT20220919-GZGF251-1)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在2022年9月21日将铝块进行样品化学成分分析测试中,铝块总铝含量为98.27%);
12.2024年5月22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2023年1月份至2024年5月份每月的《青口分公司-废料仓库 非保税物资进出台账总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各类废料出库、入库情况);
13.2024年5月22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14.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将模具车间内平面磨床设备切削液槽底清理、沥干后的油泥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原临时堆放在你公司厂区北侧开放棚内的3袋油泥已于2024年6月5日由三明市强力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至福建省三明辉润石化有限公司);
15.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已将废乳化液泥(即切削液油泥)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6.2024年6月6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工业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福建省三明辉润石化有限公司处置废乳化液,合同有效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7.2024年6月6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20243501009552)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4年6月5日将3袋废乳化液泥(即切削液油泥)共计1.621吨,由三明市强力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至福建省三明辉润石化有限公司);
18.2024年6月6日由你公司安环主管张久成提供的《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是福建祥鑫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金属材料销售等);
19.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
20.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上调阅的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自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你公司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21.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固废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上调阅的你公司《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将切削液油泥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并在监管平台上更新备案);
22.2024年6月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23.2024年6月11日由执法人员对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徐秀芝(证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据11中《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FQT20220919-GZGF251-1)中送检的铝块出自福建祥鑫股份有限公司);
24.2024年6月11日由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徐秀芝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25.2024年6月11日由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徐秀芝提供的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26.2024年6月11日由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徐秀芝提供的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人身份信息);
27.2024年6月11日由福建祥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徐秀芝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秀芝本人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在知悉模具车间内平面磨床设备切削液槽底清理、沥干后的油泥属于危险废后,自主积极落实整改,将其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更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备案,在危废间内设置专门区域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原临时堆放在该公司厂区北侧开放棚内的3袋油泥已于2024年6月5日由三明市强力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至福建省三明辉润石化有限公司。鉴于你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其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其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2)”的规定,该公司行为符合附件2《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3点“3.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