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佳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5-13 16:03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闽榕环罚〔2024〕8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佳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炳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BRH9XN7C

  地址: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溪头村南山165号3#厂房第三层

  2024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1#水帘喷漆台后端设置一根外接白色PVC管道,连接至车间东南角竖直走向的白色雨水管道,白色雨水管道汇入厂区雨水管。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3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1#水帘喷漆台后端设置PVC管道接入白色雨水管);

  2.2024年3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现场情况);

  3.2024年3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稀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处于调试阶段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

  4.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稀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5.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稀提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租赁情况);

  7.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稀提供的该公司医疗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工伤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失业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情况);

  8.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稀提供的审批意见(榕侯环评〔2024〕12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情况);

  9.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稀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情况);

  10.2024年3月25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稀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已完成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检测);

  11.2024年3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佳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塑料装饰盘生产线建设项目》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厂内雨水进入市政雨水管网后排入南山溪,南山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质标准);

  12.2024年3月26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3.2024年3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复印件1份(证明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结合2024年3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炳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该公司在职参保人员花名册复印件1份可证明该公司属于中小型企业);

  14.2024年3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1#水帘喷漆台后端原外接到雨水管的白色PVC管道已拆除);

  15.2024年3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检查时该公司1#水帘喷漆台后端原外接到雨水管的白色PVC管道已拆除);

  16.2024年3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5月8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4月26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9号)、2024年4月28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6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