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途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7-2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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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决〔2024〕0005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通途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85085413M

  地址:福州市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沙园

  2024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密闭的车间内进行调漆、喷漆作业,未对喷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5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场区平面图);

  2.2024年5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通途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厂长黎开锦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福建省通途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密闭车间内对钢结构件进行喷漆,未开启喷漆废气处理设施);

  3.2024年5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通途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喷漆工张学荣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工张学荣在未密闭车间内对钢结构件进行喷漆,未开启喷漆废气处理设施);

  4.2024年5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5.2024年5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黎开锦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6.2024年5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黎开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黎开锦、张学荣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5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黎开锦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柯峰的身份信息);

  8.2024年5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黎开锦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黎开锦的身份信息);

  9.2024年5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黎开锦提供的喷漆工张学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工张学荣的身份信息);

  10.2024年5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黎开锦提供的你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喷漆工张学荣为2024年5月21日新入职);

  11.2024年5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黎开锦提供的《福建省通途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年加工金属构件100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与验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年加工金属构件10000吨项目审批验收情况,调漆、喷漆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质及其污染防治控制要求);

  12.2024年5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3.2024年5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节选)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4〕00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7月17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7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4〕0005号)及2024年7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元整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