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责改〔2024〕0020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纵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8UWNT6XE
住所:福建省永泰县白云乡岭下村鸭母碓1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8日22:10对你公司承包建设的榕洲花园安置房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排放超标。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5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为榕洲花园安置房项目工程施工方,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监测人员对现场进行噪声监测);
2.2024年5月3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现场管理雷津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夜间在榕洲花园安置房项目进行施工作业);
3.2024年5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你公司在榕洲花园安置房项目施工情况及福州市闽侯监测站人员噪声监测情况);
4.2024年5月28日,由该项目现场管理雷津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5月28日,由该项目现场管理雷津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小玲的身份信息);
6.2024年5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雷津的身份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5月28日,由该项目现场管理雷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现场管理雷津的身份信息);
8.2024年5月28日,由该项目现场管理雷津提供的《榕洲花园安置房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榕洲花园安置房项目工程施工单位);
9.2024年5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0.2024年5月30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4)N-005号)1份(证明你公司承建的榕洲花园安置房项目5月28日夜间施工排放噪声超标);
11.2024年5月3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项目现场管理雷津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5月28日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对榕洲花园安置房项目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已送达你公司);
12.2024年5月3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节选)1份(证明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3.2024年5月31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节选)、《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节选)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完成以下整改:
禁止你公司在承包建设的榕洲花园安置房项目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建筑施工等活动。
你公司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暂停施工。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