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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06-25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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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决〔2024〕0013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康佰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GQ3G1P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白龙村、苏洋村福州兴南南工艺品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传坤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而是通过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放置的一根活动U型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至厂区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厂房西南侧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放置一根活动U型管,生产废水通过该U型管排放至厂区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

  2.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附图1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平面图、废水排放点位及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采样点位);

  3.2024年4月28日、2024年5月20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厂房西南侧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放置一根活动U型管,生产废水通过该U型管排放至厂区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

  4.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人*按厂长*要求将U型管道放置在废水收集沉淀池);

  5.2024年4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厂长*让工人将U型管道放置在废水收集沉淀池);

  6.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公司生产厂房西南侧废水收集沉淀池内放置一根活动U型管,生产废水通过该U型管排放至厂区雨水沟后流入外环境及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7.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8.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9.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10.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厂长*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11.2024年4月28日由你公司工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12.2024年4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环评审批及验收情况);

  13.2024年4月2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4.2024年5月7日由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侯环测(2024)X-010号]1份(证明我局监测人员对你公司2024年4月28日采集水样的监测结果);

  15.2024年5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4)X-010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已确认侯环测(2024)X-010号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

  16.2024年5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已将侯环测(2024)X-010号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送达你公司);

  17.2024年5月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6月7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5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18号)及2024年5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第1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