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责改〔2024〕0021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2942938F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大模村山边301号工艺品产业园1号楼第2层
法定代表人:罗红娟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6月新建成两套生物质燃烧机及旋风除尘装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新建两套生物质燃烧机及旋风除尘装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2024年6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行政主管*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新建成两套生物质燃烧机及旋风除尘装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2024年7月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喷涂线承包商福州杰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在2024年5月将喷涂线以劳务分包形式外包给福州杰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加工,杰凯公司在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知悉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新建成两套生物质燃烧机及旋风除尘装置);
4.2024年6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5.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6.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红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8.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行政主管*的身份信息);
9.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环评审批、验收、排污登记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新建的两套生物质燃烧机及旋风除尘装置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
10.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与福州杰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涂装生产线订购合同》、《液化石油气汽化炉线订购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喷涂(喷塑)线原采用的是燃气燃烧机进行供热烘干);
11.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行政主管*提供的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与福州杰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合同》、《喷漆课外包费用约定协议书》、《外包商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两家公司属于劳务分包关系、法律行政主体仍为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
12.2024年6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3.2024年6月2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所从事的生产项目环评类别应为“报告表”);
14.2024年7月4日由福州杰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福州杰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15.2024年7月4日由福州杰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福州杰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16.2024年7月4日由福州杰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承揽加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忆桐(家居)闽侯有限公司喷涂(喷塑)线新增的两套喷粉线及旋风除尘装置订购时间及金额);
17.2024年7月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