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不罚〔2024〕0022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融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8TAUYN94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岭北路2号自动压机厂房104
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废贮存间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及危废贮存间位置);
2.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检查时现场情况);
3.2024年6月2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刘明亮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4.2024年6月2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刘明亮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总经理刘明亮的身份信息);
5.2024年6月25日,由你公司总经理刘明亮提供的福建融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变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及福建融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制品生产加工变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情况);
6.2024年6月25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7.2024年6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刘明亮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危废贮存间未进行防渗漏处理);
8.2024年7月3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刘明亮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危废贮存间建成使用时间及建成使用时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9.2024年7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的网页查询截图1张(证明你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10.2024年7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1份(证明危险废物贮存间建设要求);
11.2024年7月8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2.2024年7月8日,由你公司总经理刘明亮提供的关于环境管理整改情况的说明(证明你公司贮存间防渗问题已整改完成);
13.2024年7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内贮存间防渗问题已整改完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不罚告〔2024〕00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至2024年8月30日止,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你公司危险废物贮存间含酸污泥贮存间四周及底部铺设的碱粉进行中和,虽有少量液体溢出贮存间地面,但未流至外环境;废乳化液防渗设施虽未完善,但废乳化液未外漏,且你公司已自行采取措施在7月6日完成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1)”,你公司行为符合附件1《免予处罚情形清单》第4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