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责改〔2024〕0029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州汇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C13JUK2B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398号闽侯县福澳工艺品有限公司(A地块)厂房四、厂房及综合楼整座
法定代表人:刘健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服务的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在汽车尾气检验过程中存在显著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却在检验报告“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这一外观检验否决项目栏中登记为否,并最终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检测服务的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在汽车尾气检验过程中排气管有显著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仍出具车辆检验合格的报告);
2.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验员*和*、主任检验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员及审核人员在明知车辆出现显著冒黑烟现象不能通过车辆外观检验的情况下仍出具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检验合格的报告);
3.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可见明显冒黑烟现象);
4.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员*的身份信息);
8.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任检验员*的身份信息);
9.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员*的身份信息);
10.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三部车辆检验报告“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这一外观检验否决项目栏中登记为否,并最终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11.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各1份(证明规范检验技术要求);
12.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3〕227号)文件1份(证明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
13.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4.2024年12月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提供的你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规检测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