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汇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2-27 15:39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闽榕侯环罚罚决〔2024〕0029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汇创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MAC13JUK2B

  住所:福建省闽侯县竹岐乡榕东村398号闽侯县福澳工艺品有限公司(A地块)厂房四、厂房及综合楼整座

  法定代表人:刘健

  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服务的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在汽车尾气检验过程中存在显著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却在检验报告“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这一外观检验否决项目栏中登记为否,并最终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公司检测服务的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在汽车尾气检验过程中排气管有显著的冒黑烟现象,但你公司仍出具车辆检验合格的报告);

  2.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验员*和*、主任检验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员及审核人员在知晓车辆出现显著冒黑烟现象不能通过车辆外观检验的情况下仍出具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检验合格的报告);

  3.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可见明显冒黑烟现象);

  4.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显示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受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7.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员*的身份信息);

  8.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主任检验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任检验员*的身份信息);

  9.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员*的身份信息);

  10.2024年11月29日由你公司检验员*提供的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在三部车辆检验报告“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这一外观检验否决项目栏中登记为否,并最终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11.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节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节选)各1份(证明规范检验技术要求);

  12.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办便函〔2023〕227号)文件1份(证明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

  13.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4.2024年12月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提供的你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15.2024年12月4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健提供的闽C71NX5、闽A689K8、贵CX5984三部车辆的年检费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及2024年11月29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公司大厅公示的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情况);

  16.2024年12月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12月25日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事告〔2024〕0029号)及2024年12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6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180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福州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