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青口悦尚音乐厅(兰秀团)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4-10-2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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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榕侯环罚责改〔2024〕0027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侯县青口悦尚音乐厅(兰秀团):

经营者:兰秀团

身份证号码:352225********502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2XXA2Q3C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58号博雅新城凯景大酒店一层、二层

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10月17日晚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夜间噪声为54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规定的排放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监测的情况);

2.2024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该单位场地布局及监测布点情

况);

3.2024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测情况);

4.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结果告知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5.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侯环测(2024)N-011号)原件一份(证明噪声监测位置、监测结果等情况);

6.2024年10月17日由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7.2024年10月17日由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8.2024年10月24日由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9.2024年10月24日由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经营者兰秀团身份信息);

10.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打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                      

11.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节选)打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社会生活噪声夜间排放限值为50dB)。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