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青口悦尚音乐厅(兰秀团)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闽侯县 发布时间: 2025-01-0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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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榕侯环罚罚决〔2024〕0027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侯县青口悦尚音乐厅(兰秀团):

  经营者:兰秀团

  身份证号码:352225********502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1MA2XXA2Q3C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新城西路58号博雅新城凯景大酒店一层、二层

  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4年10月17日晚经营过程中排放的夜间噪声为54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规定的排放要求。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监测的情况);

  2.2024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你单位场地布局及监测布点情况);

  3.2024年10月17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测情况);

  4.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监测结果告知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5.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闽侯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侯环测(2024)N-011号)原件一份(证明噪声监测位置、监测结果等情况);

  6.2024年10月17日由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7.2024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8.2024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

  9.2024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者兰秀团身份信息);

  10.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                      

  11.2024年10月24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节选)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社会生活噪声夜间排放限值为50dB);

  12.2024年11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节选)打印件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13.2024年11月22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上调阅的案件台账截图1份(证明自本次案件立案之日起往前追溯两年内你单位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4.2024年11月2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12345”信访投诉平台上调阅的投诉台账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受到信访投诉的情况。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

  15.2024年11月23日由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16.2024年12月23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侯房权证H字第1103886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房屋坐落在青口镇新城西路58号,设计用途为酒店,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002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5年1月7日止,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2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罚告〔2024〕0027号)、2024年12月30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 系 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