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榕侯环罚不罚〔2024〕0024号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宏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依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791768939K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龙醒村
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6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等情况);
2.2024年6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产等情况);
3.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人及授权委托事项);
4.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陈*提供的你公司营
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陈*提供的你公司法人陈依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依锦身份信息);
6.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陈*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总经理陈*的身份信息);
7.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陈*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登记信息);
8.2024年6月27日,由你公司总经理陈*提供的《福建省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6年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行业类别为305玻璃制品制造);
9.2024年6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总经理陈*制作的《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10.2024年6月28日,由你公司总经理陈*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开展3次自行监测,有组织废气与无组织废气结果均达标);
11.2024年6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12.2024年6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州宏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环评审批情况);
13.2024年6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调阅福州宏锋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在进行自主验收时行业类别为玻璃及玻璃制品);
14.2024年6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版)(节选)1份(证明结合你公司生产工艺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版)你公司行业类别涉及3042特种玻璃制造);
15.2024年6月2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钢化玻璃建设项目属于3042特种玻璃制造应纳入简化管理);
16.2024年7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已于2024年7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17.2024年7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节选)1份(证明自由裁量处罚依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不罚告〔2024〕00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至2024年8月19日止,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8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侯环不罚告〔2024〕0024号)、2024年8月12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经查,2024年6月27日你公司在知悉你公司建设项目需纳入简化管理后立即着手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于7月9日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350104593475393H001U),鉴于你公司虽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但已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并立即着手申领排污许可证,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见附件2)”,你公司行为符合附件1《免予处罚情形清单》第4点“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 址:闽侯县滨江商务中心E栋2层
邮 编:350100
联系人:林伟强
电 话:22982923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